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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dedecms南海网海口9月1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胡坤坤)2009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的王善书,利用其对药品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万元。9月15日,海口中院对王善书受贿一案终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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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期间,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蔡某武负责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洽谈药品购销业务。蔡某武为了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能得到王善书在药品采购审核上给予关照,与王善书约定,将万宁市人民医院购药款的2%作为王善书的好处费。2009年至2013年期间,蔡某武先后送给王善书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7万元。
2010年期间,海南炳胜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吴某光负责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洽谈药品购销业务。吴某光为了海南炳胜药业有限公司能得到被告人王善书在药品采购审核上给予关照,2010年至2013年期间,吴某光前后8次送给被告人王善书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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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2日,王善书向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存入人民币1600元,同年8月31日向万宁市人民医院主动上缴人民币1500元,后由该单位上缴到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2013年10月29日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对蔡某武询问时,蔡某武交待向王善书共计行贿22万余元的事实,同年11月5日,王善书的父亲向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存入人民币22万元。 本文来自织梦
一审法院认为,王善书在担任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被告人王善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善书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copyright dedecms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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