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2月11日讯(记者杨琼文通讯员黄炯锋)万宁大茂镇妇女何某与亲戚张某东因一间铺店的权属发生冲突,何某持菜刀砍伤了张某东及其儿子的右膝盖。近日,万宁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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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告在庭审中主动承认砍伤他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何某犯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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