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3月23日电(记者秦华江)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同时,2014年4月4日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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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修订后的预案设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例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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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预案还明确了责任与奖惩。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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