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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任务,这部被喻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私权保障和社会责任实现,备受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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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2日起召开,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国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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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关乎自然人死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在杨立新看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继承人宽宥制度等方面均作出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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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他也呼吁改革现行的亲属制度,继而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使更多的亲属能够成为法定继承人,避免被继承人自由支配遗产的权利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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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草案七大进步”澎湃新闻:据您观察,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编纂有何突破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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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草案第901条关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法律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的概括式规定,具有更好的涵摄力,开放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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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编草案第907条在保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基础上,部分扩张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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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防止出现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可能性。继承编草案第921条第3款确立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遗嘱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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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继承编草案第924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第92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第926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第92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第92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基本上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都作出了规定,填补了现行立法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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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的具体用途,须“用于公益事业”(第939条),符合社会公众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收归国有的后续立法规制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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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随着时代发展,财产财产形式不断丰富,比如像QQ号、游戏账户等虚拟财产,草案是否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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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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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上,草案作出了怎样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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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继承编草案第907条在保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基础上,扩大了一种法定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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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何种亲属才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表明的是国家对自然人私人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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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范围越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就越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小,私人财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出现得就越少;反之,会造成更多的无人继承遗产,私人的遗产被充公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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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问题上,我还是建议要将一定亲等范围内的亲属确定为法定继承人。我们一直倾向于四亲等以内的亲属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有这样才可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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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在法定继承顺序上,是否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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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只有两个,一是配偶、子女、父母,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再加上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这种代位继承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亲属可以通过其他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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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思路,是改变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而将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他们的直系卑血亲都规定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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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仅能够使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缺位的情况下,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直接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而不至于因其父母的原因使自己的继承权等受到损害;而且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缺位时,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也能够直接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保障遗产按照遗产流转规律向下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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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在继承编草案编纂过程中,不少学者曾建议规定“特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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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我国继承法一直没有规定特留份,只有关于“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必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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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份”大体上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制度,其判断标准比较抽象、烦琐,适用范围较窄,缺乏必要的规则防止遗嘱人通过生前赠与等方式损害继承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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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奶受遗赠案”中,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部分遗产遗赠给自己的女友,该女友在主张其受遗赠权时,被法院判定为该遗嘱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剥夺了该女友接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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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继承编草案第904条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第2款还特别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宽宥制度,有学者指出,这一制度补充了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宽宥制度的空白,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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