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3名男子结伙抢劫工程车未遂 被判有期徒刑

移动版  2015-03-19 10:16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中新网海南频道6月19日电(殷潇潇)万宁市三名男子伙同他人欲抢劫工程车,终因被害人的积极反抗而未能实现。日前,万宁法院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男子作出判决。 内容来自dedecms

  2013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何某刚、林某、伍某德伙同陈某宁、许某涛、杨某辉、“阿良”共七人准备去万城镇港尾村路段处抢劫工程车。由何某刚、陈某宁、“阿良”取来四把刀后,七人骑二辆摩托车到达该路段,并由许某涛负责在北坡三角路口处观察路过的工程车,何某刚、陈某宁等人提前将两辆摩托车放在公路中进行拦截。何某刚、林某分别持刀,伍某德没有持刀。当天凌晨2时许,被害人崔某驾驶工程车从乌场开往万城,路过该路段时,何某刚和杨某辉各持一把刀威胁崔某停车,崔某意识到有人要抢劫后就加大油门撞开拦在路中的摩托车,并拨打110报警使抢劫未得逞。 内容来自dedecms

  万宁法院认为,何某刚、林某、伍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何某刚、林某、伍某德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抢劫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伍某德没有持刀,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轻,量刑时予以考虑。故依据相关法规,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何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伍某德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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