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他人起争执 万宁两兄弟持械伤人致死

移动版  2015-03-19 11:14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因琐事与他人起争执两兄弟持械伤人致死

  商报讯(记者梁振文通讯员程玲玲)万宁市的一对兄弟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械刺伤、殴打他人致其死亡,海南一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蒲某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蒲某义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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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18日早上,蒲某良持一把割胶刀从家里出来,准备到附近割胶,弟弟蒲某义在家附近洗胶桶。蒲某良离开家不远时,遇到骑摩托车而来的李海某。两人不知何故发生争执,蒲某良便持割胶刀朝李海某连刺4刀,刺中李海某左手及上身。李海某踉跄了几步后跌坐在地上。这时,蒲某义闻讯持木棍赶到,朝李海某手脚打了几棍。之后,蒲某良、蒲某义回家,李海某走到蒲某良邻居家门口时倒地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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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蒲某良、蒲某义回到家后,蒲某义当面拿蒲某良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随后赶到将蒲某良、蒲某义带走调查。后经鉴定,李海某系生前被锐器致伤右胸,造成肝破裂大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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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蒲某良、蒲某义因琐事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蒲某良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唯一凶手,是主犯;蒲某义仅起辅助作用,其行为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在家里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已代被告人赔偿22000元给被害人的亲属,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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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宣判后,两被告人蒲某良、蒲某义均表示不上诉。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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