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澎湃新闻从受害女童小淇家属获得一份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盖有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章,落款时间显示为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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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为:被害人小淇出生于2009年5月18日。2019年10月20日3时许,,被告蔡某某将小淇骗至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将其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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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被告蔡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大连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大公收决字[2019]第1号《收容教养决定书》,认定被告蔡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小淇死亡,决定对被告蔡某某收容教养三年。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小淇死亡的事实,已经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理,被告蔡某某侵害小淇生命权的侵权事实成立,二原告作为小淇父母有权要求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该条第二款关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不是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对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本案被告蔡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十四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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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被告蔡某某的父母是被告蔡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悉心教导被告蔡某某,关注其身心健康和行为习惯,培养其具备健康的人格、守法的认知和良好的品行,但被告蔡某某的父母对蔡某某的性格发展及行为表现缺乏关注,疏于引导和教育,以致其无视法律,漠视生命,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被告蔡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被告蔡某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方蔡某某的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小淇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此外民事赔偿部分,判处蔡某某、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计1286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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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小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2020年1月3日,小淇家人来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民事诉讼。5月9日上午,小淇被杀案民事诉讼部分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开庭。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此案不公开审理,法院宣布择期宣判。当天被告蔡某某家属无一人出庭。经历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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