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一男子获缓刑

移动版  2015-03-19 14:19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伙同他人砍伤昔日“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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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同他人砍伤昔日“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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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殷潇潇记者 刘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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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万宁市和乐镇一男子酒后偶遇“仇人”,伙同他人将“仇人”砍至重伤。日前,万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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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9日23时许,陈某才与翁某斌等人在和乐镇某慢摇吧喝完酒后,在酒吧附近的某酒店大门处看到曾与他们闹过矛盾的琉川村青年李某晓、何某运等人。二人便分别持刀、雨伞等对其进行追打。李某晓被翁某斌等人追至公路附近,不慎摔倒时被砍伤。经鉴定,李某晓的损伤属重伤。 copyright dedecms

  万宁法院审理该案期间,陈某才亲属与李某晓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晓一方同意接受陈某才赔偿10000元人民币作为经济损失,并放弃对陈某才应承担民事赔偿份额的起诉,对其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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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宁法院认为,陈某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才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件中,陈某才没有直接致害李某晓,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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