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宁市和乐镇一名男子在慢摇吧喝酒时,碰到仇家,分外眼红以致引发肢体冲突。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万宁法院主持下,夏某国的亲属与谭某阳及其亲属达成和解,谭某阳同意夏某国亲属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谭某阳对夏某国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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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宁市和乐镇一名男子在慢摇吧喝酒时,碰到仇家,分外眼红以致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该名男子将他人打致轻伤。日前,万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013年7月16日晚11时许,夏某国等人在万宁市和乐镇海神慢摇吧喝酒,遇上与其有过矛盾的杨某川、谭某阳、杨某良等十几名青年后,双方在该慢摇吧门口处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谭某阳用啤酒瓶投打夏某国,夏某国用西瓜刀砍中谭某阳的右手肘部。在冲突过程中,夏某国也被打致轻伤。经鉴定,谭某阳的损伤属轻伤。 内容来自dedecms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万宁法院主持下,夏某国的亲属与谭某阳及其亲属达成和解,谭某阳同意夏某国亲属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谭某阳对夏某国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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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法院认为,夏某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夏某国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夏某国亲属积极赔偿谭某阳的经济损失,与谭某阳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谭某阳亲属谅解。故依据相关法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记者 梁振文 实习生 曾传东 通讯员 殷潇潇)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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