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供电所职员贪污电费获缓刑 私吞近4万元电费后退赃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014/2/26 11:04:44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王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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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都市报2月25日讯(见习记者王忠新)今年39岁的男子翁某在担任万宁市供电局和乐供电所营业员期间,悄悄用已被单位禁用的手写发票截留电费,并最终被单位稽查人员发现。
此案2012年底被公诉至万宁市法院。经查,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翁某担任供电局和乐供电所港北营业员兼会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取港北邮政所等三家单位电费时,私自使用供电局已禁止使用的手写发票,后以线损名义报账,共截留三家单位缴纳的电费3.9万元,用于个人开销。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012年12月,万宁市法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翁某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查明,翁某截留3.9万元属实,但他在案发后退还了赃款,到检察院交代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考虑到上诉人有坦白交代情节,且积极退赃,判处其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5日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该院近日终审改判此案,以贪污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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