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余德厚、黄炯峰)2012年4月20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高龄男子贩毒案件。经法院查明,2011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光在万宁市后安镇坡仔村委会坡仔村5队自家里,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2小管毒品给陈某波,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波身上缴获其刚和林某光购买的毒品2小管。经鉴定,缴获的2小管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695克。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物证毒品照片,证人陈某波的证言,毒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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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光是初犯,所涉案的毒品净重量较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时已年满七十八周岁,年迈体弱,依法对对被告人林某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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