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宁一名男子因被人认为平日里言语“嚣张”,竟惹祸上身,在酒吧喝酒时被人砍伤。万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砍人者有期徒刑10个月。 copyright dedecms
经查明,2010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吴挺某伙同蔡照甲、蔡兴某、蔡业某、蔡照乙(四人均已判决)和蔡亲伦、“阿三麻”(另案处理)在万宁市和乐镇某酒吧喝酒,发现被害人朱某某也在该酒吧喝酒,因认为朱某某平时说话很嚣张,吴挺某等人就商量殴打朱某某。之后,吴挺某等人持西瓜刀、木棍等凶器在英文村的村牌处埋伏守候。当晚11时许,朱某某、朱振某两人喝完酒后,骑摩托车经过英文村村牌处时,吴挺某伙同蔡照甲、蔡兴某、蔡业某、蔡照乙等人冲出来将朱某某等人拦住,并持西瓜刀将朱某某砍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属轻伤。 本文来自织梦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挺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挺某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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