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海口7月3日电 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刘佳 “一边出诗集,一边收黑钱。” 备受关注的海南“诗人副县长”黄照良受贿390余万元一案今日宣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照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本文来自织梦
法院查明,在2007年春节前至2014年4月任澄迈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黄照良在渔业柴油补贴发放、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项目开发等方面,为渔船船主、包工头、企业经营人员、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等数十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78.58万元人民币、美元1万元、港币10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344.58万元人民币、美元1万元、港币10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财物34万元,个人分得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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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时任澄迈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照良在渔业柴油补贴发放等方面,为渔船船主等数人谋取利益,与下属王某文共同收受广西北海33名渔船船主贿赂人民币34万元。这是黄照良收取的第一笔贿赂款。之后,黄照良的胆子越来越大,开始单独受贿。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据了解,黄照良落马前系海南省澄迈县副县长,同时还是海南省作协四届理事黄照良,系海南著名民族诗人,出版了黎族第一本个人诗集。2014年4月21日,作为副县长的黄照良因涉嫌受贿罪被海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4月2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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