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我省应急救援参与方式、保障手段、费用补偿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填补我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补偿机制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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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适用于省内外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国家部委指令、我省邀请或我省“三委”(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三指”(省防汛防风抗旱总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应急指挥机构调遣参加我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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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应急救援费用补偿坚持“依法依规、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适当补偿”的原则。补偿费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交通费、装备使用费、耗材物资费等应急救援队伍在灾害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产生的费用,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市、县承担费用补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类应急救援产生的费用,,有明确责任单位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费用补偿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灾害事故发生地市、县先行代为偿付费用,并保留追偿的权利。无明确灾害事故责任单位的,由灾害事故发生地市、县财政承担费用补偿责任。(记者孙慧) 本文来自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