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福泽人大金行汉化国际店黄金不标明告知克重

移动版  2023-03-08 21:32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本人于2023年2月17日下午在汉华国际福泽人大金行,想购买黄金饰品给本人母亲作为生日礼物,并用于资产保值增值,被店内销售员肖巧聪、谭兰兰诱导我购买所谓"一口价"黄金饰品,该黄金饰品未标明克重,为消除本人提出疑问,尽快成交,谭兰兰承诺说“一口价”黄金买回去不满意可以随时过来换同价格柜台任何黄金饰品,且并未明确告知该种黄金饰品和柜台其他黄金的区别,结果由于母亲不喜欢,我第二天去换的时候,他们就说只同意消费者换这种所谓"一口价"黄金,不能换其他标明克重的黄金,而一口价黄金比标明克重的黄金单价要贵了一倍以上,我认为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规,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该店销售员在黄金饰品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黄金克重信息,且为消除消费者疑问,承诺随时可换柜台其他黄金,明显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使用话术故意诱导消费者购买“一口价”黄金,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2、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该店明显违反了第十九条第六项“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规定,还违反了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的规定,应该认定为价格欺诈。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等规定,该店行为明显违反了消保法。5、该店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订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知或者行业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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