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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织梦 “成则双赢,不成也无输方”,指的是诉讼调解在审判中的终极意义。因其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全新前景,也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建设司法联络网络,坚持民事案件多调解、执行案件多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调解的思路,一直是万宁法院的探索领域与追求。经多年努力,如今的万宁法院,已成功摸索出自身特色的调解九法, 采取联动调解方式、 面对面调解与背靠背做工作相结合、 泄气息怨法, 找准利益平衡点……等。这些不仅成了万宁法院的调解亮点,在全省法院系统中也可以说值得称道。
方法一:
庭内、庭外调解相结合
庭审活动是一项庄严、严肃的活动,其缺乏调解所需要的随和宽松氛围,且有些案件仅靠庭内调解是难以结案的,因此,为了达到案结事了,万宁法院采取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的方法,设宽松、随和环境让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及当事人双方之间沟通、理解,推心置腹地交换意见,互谅互让,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如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相邻纠纷一案,该纠纷经礼纪镇太阳村委会、礼纪镇政府、司法所调处10多年未能和好,万宁法院兴隆法庭受理该案后,多次在庭外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和解,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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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
法官与其他人员参与调解相结合
法官在调解案件时,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能顺利调解。在调解遇到困难时,除法官自身努力外,万宁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邀请与当事人有某种特定关系且其非常信任的亲朋好友、代理人和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解,利用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较为密切,了解当事人的所想、所做、所求的优势,让他们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使当事人放松防范,接受他们的调解意见,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如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深、对立情绪大,不及时处理易诱发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及时邀请人民陪审员、派出所干警、连队干部一起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终达成调解协议,当场给付完毕,并双方握手言和,再次恢复昔日的友好和谐关系。
方法三:
面对面调解与背靠背做工作相结合
所谓“面对面”式调解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辩,当面交流沟通,从而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背靠背”式调解,是指法官在不同的时间内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双方意见相近或吻合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万宁法院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收到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效果。如原告叶某诉陈某离婚一案,因双方是第二次提出离婚,对立情绪较大,见面就吵,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出面分别单独做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分析事实和法律,讲明法律后果,使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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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四:
找准矛盾根源,想当事人所想
万宁市很多地区地属偏僻山区,那里当事人深受地方习俗的影响,思想较为偏激,一旦产生矛盾纠纷,就不能很理智地去面对,往往是固步自封。如果一味地向当事人灌输严肃的法律知识,只会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不接受调解。为达到案结事了,万宁法院从个案出发,换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深入他们的生活当中,找准矛盾产生的根源。例如今年兴隆法庭庭前成功调解的一宗亲兄弟间的侵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同胞兄弟,因弟弟无故侵占兄长的房子,拒不归还,甚至大打出手,兄长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房子。这是一宗看似简单但实质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考虑到双方系同胞兄弟,在法庭上争锋相对实在不利于修补兄弟之情,且双方均居住在偏僻的三更罗山区,思想封闭,不容易接受外界的引导,再者原告残疾,不便出庭,双方的争议标的界限描述也不清晰等因素,主审法官前后共三次亲自到双方当事人的家里进行实地勘察、做调解工作,并分别进行沟通。双方当事人开始时的情绪都相当激动,但看着法官不辞劳苦地来到家里为他们解决矛盾纠纷,在情感上也都有些让步,使调解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下去。主审法官以实现双方利益共赢、恢复往日和谐为主题,逐步引导当事人冷静思考问题,主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辨明理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都直面争议问题的焦点,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了调解方案,原告主动提出给被告7000元的新房装修费用,减轻被告的经济负担,兄弟最终俩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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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五:
采取联动调解方式
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修补当事人之间的情谊是万宁法院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但如果仅依靠单一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就会使调解工作停滞不前,也不利于有效地化解纠纷。因此,万宁法院在平时工作中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有效方式,如注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辖区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委员会的配合,逐一定期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探索出一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的途径,和乐司法所创立的人民调解庭被司法部表彰与推广,初步实现了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有效互动。在此基础上,万宁院及时指导辖区调解委员会对多发性、群体性等易激化纠纷的调解,防止民间矛盾激化,减轻了诉讼成本,尽快达到息讼的效果。一些人民调解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能“吃”下的案件,当事人才将矛盾转嫁到法院。如被告陈某未设鱼塘护栏,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致使原告唐某、李某的三岁儿子掉入鱼塘死亡,引发了原告唐某、李某诉被告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当地村委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原告起诉到法庭,万宁法院和乐法庭立案后及时与当事人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双方纠纷的主要情况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情况,通过这种“摸底”,法官很容易就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根源及可能和解的切入点,在双方认可的一些事实的基础上,经释明法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邻里纠纷。在梁某与梁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主审法官先后七次与龙滚镇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到龙楼队父子家中主持调解,在调解员和当事人的亲属从旁协助下,在了解父子关系的冰点后逐一加以化解,终于调解成功该案,维护了家庭和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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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六:
“瓜菜法庭”、“田间法庭”就地调解
由于万宁法院辖区人民多以养殖、种植为生,与外界进行经济往来也频繁,一旦产生矛盾,未予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好,将影响到群众的经济收入水平,从而激化矛盾,影响辖区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因此,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角度考虑,万宁法院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在纠纷形成时,迅速出击,抓住矛盾焦点,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过程中,从而保障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有效地调解了一些易激化的纠纷,使得一些纠纷得以调解而未能成讼。如万宁市山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某菠萝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法庭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配合下,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解,在法律的威慑力下,促使不履行义务的何某认识到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以及重诚信重合同的必要性,使其自动履行了合同。
方法七:
泄气息怨法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打官司只是为了争“一口气”,或双方矛盾大,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的案件。如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被告黄某起诉离婚时,夫妻双方正因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休,不可调和,因此,王某便申请撤诉,撤诉后,被告吴某又接着起诉。双方并不是本着解决矛盾定纷止争的目的,而是各自存心找对方麻烦,各自互相挖苦。为了顺利解决此案,开庭中,本院法官首先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其矛盾的根源,尽量消除或减少双方的怨气,争取调解的可能,并在庭审中把事实问题查个“水落石出”,把法律问题辩个“是非分明”,特别是在当庭调解阶段,法官果断把握时机,缓和双方的对抗情绪,分别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使双方心平气和。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给付部分,从而使此案圆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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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八:
找准利益平衡点,促当事人和解
找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是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关键。例如,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被告与原告离婚、原告扶养被告终生的离而不弃的离婚协议,既满足了原告离婚的请求,又解决了被告离婚后生活无着落的后顾之忧。又如,原告曾某诉被告黄某合伙种植槟榔纠纷一案,根据原告出资、被告出地、案件涉农的实际情况,经调解,促使原、被告达成了投资者有收益、耕者有其田的散伙协议。再如,原告梁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被告与原告离婚、原告独自抚养男孩符某某、原告和被告将其共有房屋赠与男孩符某某的调解协议,既满足了原告离婚的请求,又解决了因病致残的被告担心离婚后没有能力尽抚养孩子义务的后顾之忧。
方法九:
紧抓协议履行,案结之后力争事了
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有履行内容,能够即时履行的,协助当事人立即履行结清;定期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的,则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的利弊以及自动履行的方式和方法,引导负有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自动向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履行生效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民事义务。司法调解实践中,时常存在纷定争不止,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如关于探望权的调解协议,其主文由于表述过于简明,当事人往往不知如何妥善兑现,以致争议重生。为了减少甚至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万宁法院的法官在调结案件的同时总会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如何履行。如原告何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官指导原、被告按如下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行使和协助行使探望权:在原、被告的儿子胡某某年满18周岁前,被告胡某在法定节假日和传统节假日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亲友接儿子胡某某回国营新中农场南平作业区二十三队住宅探望;探望完毕,被告胡某应当亲自或者委托亲友送儿子胡某某回国营新中农场南平作业区卫生所;在接送儿子胡某某之前,被告胡某应当以通电话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和原告何某商定具体的接送时间和人员,原告何某应当依约协助被告胡某探望儿子胡某某。 内容来自dedecms
成功案例选登
兴隆法庭利用电话成功调解一宗离婚案
本报讯 (通讯员 卓琼川)万宁法院兴隆法庭在办案过程中体恤民情,坚持以人为本、一心为民、真情司法的调解原则,利用电话成功调解一宗分居四年之久的离婚案。
原告杨某与被告祁某于2001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2006年3月,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离开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兴隆法庭起诉与被告离婚,法庭受理该案后,在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时,了解到被告现在生病,虽然同意离婚,但需要一笔费用治病。在了解了被告的具体情况后,主办法官及时向原告反馈被告的目前情况,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生病不方便到法庭调解,而原告由于多年不到被告家,也不好意思到被告家进行调解。
针对此情况,主办法官把原告叫到法庭了解情况,原告表示只要被告同意离婚,在其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也愿意筹借一笔钱给被告治病。因双方有调解的可能,法官马上当着原告的面打电话给被告及其家人征求意见,并利用电话的免提通话功能让原、被告相互沟通,双方通过电话沟通后,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一宗分居四年之久的离婚纠纷得以解决。
民一庭始终以调解作为婚姻家庭案件首选良药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本报讯 (通讯员 冯成壮)近年来,万宁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受案率持续上升,这些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善处理与否,都关系到万宁地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2009年度以来,民一庭以调解方式平息了多起棘手婚姻家庭案件。
原告李军与被告麦祝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军起诉称,原、被告2005年10月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是经他人介绍成亲的,素不相识。介绍人明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称坚持服药是能治愈的,原告信以为真,便诚心诚意与被告登记结婚。可婚后不久,被告生活就开始不正常,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原告2008年6月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未果后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又于2009年3月13日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后,双方当事人争执冲突再次激化。未待调解工作的起动,原告已向主办法官吴国雄庭长反映: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收诉状副本当日反应极为愤怒,便带着家人到原告方家里闹事,大打出手,谩骂原告及其家人,如再不予以制止将会出现血案。为了将此案处理好,吴国雄庭长通过侧面了解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主要原因后,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分析案情、辨法析理,耐心地聆听双方当事人陈述,极力缓和对立情绪寻找平衡点,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500元。达成协议后,原告当场给付了被告生活补助费,一场纷争就此彻底被定止,仇恨烟消云散。最后,双方当事人均向主办法官连声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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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分割土地结怨 法庭调解握手言和
本报讯 (通讯员 卓琼川)原告林某成与被告林某平是叔侄关系,十多年前,为了让侄子生活得更好一点,叔父投资平整土地与侄子平分种植经济作物。但让人没想到的是,由于土地分割不清楚,叔侄俩日后竟反目成仇,叔父将侄子告上法庭。在万宁法院兴隆法庭与礼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莲花村委会的一起努力下,最终成功调解了这起家庭纠纷,使叔侄俩握手言和。
原告林某成与被告林某平共有祖居地一块,1997年间原告投资平整该地,与被告平分种植经济作物,后种植失败,原告未再种植。2006年间,被告私自将整块地种上槟榔等经济作物,因原告要建房而引起纠纷,后经礼纪镇人民政府处理,被告仍未将原告应得的土地退还原告而引起纠纷。
就此纠纷,礼纪镇政府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前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均未能取得进展。兴隆法庭在诉前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终因被告不配合而未调解成功。原告起诉后,法庭干警改变之前的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谈话,了解他们的想法,找到矛盾的根源。2010年2月春节前,兴隆法庭多次与礼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莲花村委会的同志一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亲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感化,并到现场对双方的土地面积分别进行了丈量。在做了大量工作后,双方最终被打动,决定各退一步,达成了协议,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场将土地分割清楚,原告向法庭撤回了起诉。至此,双方的积怨终于清除,握手言和,恢复了昔日的叔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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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乐法庭利用亲情巧妙调和古稀老人离婚案
本报讯 (通讯员 韩青妮)万宁市法院和乐法庭梁其云庭长在庭前充分运用调解手段,五顾当事人家里,倾力调处,巧化矛盾,成功地调和了一宗离婚案件,促使原、被告调解和好。
2009年10月份的一天,78岁的老奶奶钟某来到法庭,情绪异常激动地要求与老伴离婚。梁庭长看了钟某提交的诉状后,了解到原、被告都已是古稀老人,现已儿孙满堂,应是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但他们因性格不合和家庭财产管理意见分歧而争吵不断,双方的身心和精神都感到疲累不堪,现已分居生活长达7年之久,互不关心,形同路人。同时,梁庭长了解到两人矛盾的根源:钟某系二婚,其与前夫生育了一儿三女,前夫病逝后改嫁给陈某,并与陈某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陈某与钟某一起把五个子女抚养长大成人。钟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种植了近千株槟榔及少量胡椒、椰子,陈某将近几年卖槟榔所得的钱都私下给了小儿子陈某某,没有给钟某及其与前夫生育的孩子,钟某因此很生气,为此多次与陈某争吵不休。现钟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并对槟榔、胡椒、椰子进行分割。梁庭长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年已古稀,双方当事人均住在万宁市国营东兴农场较偏远的连队,交通不便,为了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梁庭长利用休息时间,带上书记员,冒着雨开车去进行调解。陈某了解我们的来意后,表示他愿意和钟某和好,至于槟榔、胡椒、椰子等多年来是他种植和管理的,他愿意把卖得的钱给一部分给钟某,但钟某不同意,她认为这么多年来卖槟榔的钱陈某都没有给她,所以一定要平分槟榔。梁庭长劝他们二老好好商量,最好是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共同收获,他们答应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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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春节前,钟某来到法庭,说她和陈某已经无法和好,请求法庭开庭审理,依法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梁庭长便利用春节孩子们都回家过年的时间,到陈某家,给他们的子女摆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并让他们也做做父母的思想工作。考虑到老年人行动不方便,梁庭长和书记员多次上门做调解工作。
2009年3月15日,梁庭长看到钟某的态度还这么坚决,只好立案受理,同时又带上书记员,与钟某一道来到陈某家,并利用其小儿子陈某某从中做调解工作。在梁庭长苦口婆心地劝解下,二老都答应不离婚了,但要求对种植的槟榔、胡椒、椰子的管理和收获进行分配,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为了方便当事人,调解书制作好后,梁庭长又亲自上门送达。
此案的成功调解,是和乐法庭在探索和总结立案调解工作的制度价值和实践经验基础上利用“立案先行调解”方法达到的效果,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节省了诉讼资源,增强了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取得了“三赢” 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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