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深圳我主良缘未服务请求退费要求扣除30%服务费

移动版  2023-05-19 23:12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本人于2023年4月18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b3801(国贸地铁站e出口或b出口)的缘来有你婚恋平台(我主良缘)办理了婚恋服务,缴费10001元,服务内容是介绍3个匹配对象,红娘称合同签订为深圳总公司 (深圳我主良缘集团科技有限公司)非当前公司,且签署了电子版合同。截止今日未安排及见过服务对象。经朋友及网络咨询得知,其公司存在服务隐瞒及欺诈行为。诉问题如下:1.诱导消费者先付款后签合同,并且对格式条款没有予以说明和提醒,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及《合同法》第39条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 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厉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2.合同的合理性。在签订《服务合同》过程只对免责条款作出解释说明,电子合同字体微小又密密麻麻,,让我并没有了解合同具体内容时诱导签字。3.服务价格和内容未有统一标准和价格体系。4.缴费过程中未给予发票,存在偷税漏税。5.合同显失公平,存在霸王条款,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合同第六项第2条,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其口头承诺并未在合同条款中体现,存在一定的欺瞒和欺诈行为。6.收集消费者非必要个人信息。除身份证、学历证等合理证件外,工作人员不停的打探消费者的财产情况(信用卡额度、花呗额度、现有资金等。由于以上情况存在,需解除《服务合同》并且要求我主良缘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无条件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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