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
我父母于2023年7月24日旅行至张家界市,并与当日加入当地一旅行团。7月27日在导游的引领一下进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湖南特产总汇购物,购得紫砂佛和挂链 共计 2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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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据《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消费者在旅游团队购物场所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鲜活易腐的商品除外。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我与售后取得联系,沟通退货事宜。售后以刻了名字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我对此保有疑问:销售人员在推销货品时,并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未向我父母说明刻字以后影响退货这一条款。现在以此为由拒绝退货是否合规?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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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认为,我的退货诉求符合《规定》第十六条,合理合规。特此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希望贵部门介入,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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