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9月21日11时02分接到通知(2023) 鲁0285财保31、33号,联系电话:0532-88407005。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 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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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内容来自dedecms
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莱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常驻地,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本文来自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