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在2023年10月25日11时31分发现提醒微信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冀0929执保649号】献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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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317-3745199),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然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0929执保649号保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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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广东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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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此之后,本人在网络上搜索发现献县人民法院曾大批量违规封禁无辜微信账户,滥用司法权力,限制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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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dedecm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