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10.1在衡阳市石鼓区三合全有家居广场购买家具,期间在导购的帮助下选了1张沙发,1张餐桌,6把椅子,1张茶几,3张床与床垫,共计16800元,现场微信支付了6800元的定金。本人朋友也在他家买了1张床与床垫(另外计费的),由于床与床垫现场没有货,导购就在手机上帮忙下的单,整体的搭配效果也不知道。中途朋友家的床到货了,就发现整体搭配起来床太矮了,就与导购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后来导购同意退货其中的床垫,还同意支付5000元货款后就送货。结果在第二天需要送货时,该店店长不仅拒绝退换床垫,还拒绝送货,口口声声说他们店有制度,导购同意了就让导购承担责任,但是该店的制度作为消费者怎么会知道,导购作为该店的代表,消费者买东西只会与导购沟通协商相关事宜,根据合同法,,微信沟通记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该店店长出尔反尔,全盘否决本人与导购约定的相关事宜,叫嚣道你找谁都没用,欺压消费者,导致本人在支付了11800元后,连1件家具都没送到。难道商家可以用他们店的制度来强迫消费者吗?那消费者有何权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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