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1月28日下午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微信支付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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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以下信息 织梦好,好织梦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5-5183781,文书编号:(2023)冀0208财保4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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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内容来自dedecms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15-5183781),接电话人员自称是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人员,通话全程不提供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并让我等待唐山市什么悦星科技还是悦江科技有限公司的协商电话,稍后我便接到自称是唐山市悦星科技或者悦江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195 5250 4119/162 3660 1507让我协商还款。且工作人员还询问本人是否借款,,说明法院处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本文来自织梦
三: 本人通过114查询到0315-5183781该号码登记不是该法院的电话号码。
四:本人通过唐山市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3)冀0208财保4502号该案件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在法制社会里,这是助长无良催收行为,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帮助违法高利贷。
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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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江苏省江阴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市,且该网贷"你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违规加收担保费,综合利率远远高于百分之36以上。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内容来自dedecms
1.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于11月28日限制本人微信支付。 2.配合违规网贷大规模限制微信支付功能。3.国家明令禁止非紧急情况下不得诉前财保,请问网贷高利贷是紧急情况吗?3.本人申请异地管辖权无人应答形同虚设。4.法院审核网贷高利贷的材料是否合法合规,有没有打法律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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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已经影响了我日常工作生活等方面 我平时的交易 转账还款都需要通过微信 如果因为丰润区人民法院限制我微信支付导致我无法及时还款以及产生的利息不良影响 以及我平时的交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话那么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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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以及腾讯微信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织梦好,好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