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未详细调查就限制我的微信支付功能

移动版  2024-01-02 14:12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1.本人在2023年12月12日11:00时前后收到微信提示支付功能被限制,详情为: 按照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执法机关: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冀0203财保456号,联系电话:0315-2060292、0315-2060256、0315-2060857、0315-2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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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冻结。后续联系了0315-2060292和0315-2060828两个号码称其是法院人员,会用短信方式发送电子版裁定书,据了解法院裁定书不会采用短信形式发送,而是使用邮政EMS快递邮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本人拨打消息中所留法院电话号码得知是唐山舜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你我贷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债权转让唐山舜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该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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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查唐山舜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完全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该公司成立于今年二月中旬,公司总成员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申请执行人唐山舜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亦不包含借贷业务经营事项,其以债权受让方式变相从事收贷放息的金融活动,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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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0203财保456号保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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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在广东,常居在广东广州及佛山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内容来自dedecms

综上所述,无论是债权转让问题,申请人无金融从业资质问题,还是居住地管辖权问题,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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