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业务人员李发菊系朋友关系,双方关系很融恰也很信任对方,李发菊在2018年6月期间到我家里销售保险,在知晓我的家庭情况下,,李发菊以我父亲2016年发生意外去世为由劝我购买保险。2018年期间,通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业务员李发菊的介绍下我先后买了两份人身保险和一份理财产品。分别是平安平安福(2018)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编号:P200000024508362;平安福上福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编号:P200000027128522;平安金玺人生,保险合同编号:P200000026971961;三份保单共计已交保费27064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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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份合同当时都是签订电子投保书,并不是合同,李发菊告诉我纸质合同暂时拿不到,等到她回公司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当时我也被未怀疑有不妥之处便同意了。两年之后,我询问对方人身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的合同,李发菊才将合同寄送给原告,我拿到合同是在2021年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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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份平安平安福(2018)终身寿险的被保险人(我母亲)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意外,11月份向业务员李发菊提供了相关的理赔材料之后,至今未得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赔,经多次投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未提交的理赔资料为由拖延据赔,要求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全额退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拒绝退保,事情未处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开除业务员李发菊逃避责任,并且丢失客户理赔资料,不负责任严重违约。业务员态度极为傲慢,嘲讽客户自己不理解合同内容犹豫期不退保,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业务员李发菊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有意诱导销售,欺骗行为,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提供与实际不符与让人误解的信息,1.夸大保险责任范围,业务员承诺的责任条款与保险合同不符,弱化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2.承诺高收益高分红误导消费者,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介绍保险责任时断章取义、避重就轻,隐瞒、混淆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3.我已明确告知业务员李发菊被保险人病史,业务员李发菊隐瞒被保险人病史投保,未做健康告知,作为保险代理人的李发菊代替作为投保人我确认保险保单,并且未及时递交保险合同至投保人等违规操作。故意隐瞒保险产品属性等关键信息,侵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知情权,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做保单回访或者书面文字告知我。业务员李发菊泄露我的信息为自身牟利。综上所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不负责任,不守诚信,严重违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投诉不处理,投诉了也不处理客户诉求的服务态度,逃避相关部门监管。我要求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理赔,并且全额退保,支付我已交保费的利息。为违约不负责任,不受诚信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违规行为网上公开道歉。 内容来自dedecms
上述误导销售违规行为绝不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个别业务员销售违规行为,请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进行行政处罚。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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