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4年3月21日15时40分左右微信客服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限制微信支付限制,文书编号(2024)川7101执保665号,在此期间,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电子形式。短信或者邮箱,,电话告知等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支付,限制以后,无法正常生活。 dedecms.com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67087667以及02867086676,两个号码,多次拨打,均未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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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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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没有查询到(2024)川7101执保665号保全文书。 copyright dedecm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山西,所以一切活动轨迹并未到过四川成都。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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