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4年3月24日收到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支付账户通知被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申请限制了,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兵0501执保420号,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形式的通知,且查询过后在全国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copyright dedecms
本人也尝试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9092237399,,一直都显示用户正忙,通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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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内容来自dedecm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陕西,户籍地在陕西,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新疆,且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围,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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