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5月11日10时34 分,,接到微信支付通知文本编号:(2024)鲁0285财保99号,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 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四川省,经常居住地四川成都,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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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在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拦都没有任何信息,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2-88407005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内容来自dedecms
3、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不愿意透漏委托方的联系方式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只说让我等对方联系。且法院工作人员不提供申请人信息,只说是第三方公司委托。并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法院的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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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在莱西市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3)鲁0285财保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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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辖地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冻结人名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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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内容来自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