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4年06月04日10:04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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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58-8327182、0358-8327184、0358-8327184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07号
内容来自dedecms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07号。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织梦好,好织梦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湖南省,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内容来自dedecms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织梦好,好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