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在2024年6月18日11点02分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内容来自dedecms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鲁0391财保235号;联系电话:0533-3153977 】的通知,但并未收到任何纸质或电子裁定书。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微信未核实其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 织梦好,好织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533-3153977),却一直无人接听无法申诉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本人通过0533-114查询到0533-3153977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四:本人在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4)鲁0391财保235号该案件。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助长无良催收行为。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六: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湖南省怀化市工作,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淄博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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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