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06 月 19 日10 时 44分接到微信支付通知(2024)黑 1005 财保 65 号,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湖北省,经常居住地湖北省,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牡丹江市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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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栏都没有任何信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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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通过0453-114查询到 0453-6253519 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织梦好,好织梦
3、本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黑1005财保65号我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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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 内容来自dedecms
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黑1005财保65号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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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很多关于反应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异地冻结微信问题的,,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是否有违法违纪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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