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4年7月8日23时29在雨花区跳马镇恒英便利店购买了一瓶品牌为果啤30公里的青提艾尔啤酒,饮用一大半后发现身体不适,发现该产品已过期:生产日期2024年5月8日11时56分,保质期为45天。要求商家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买到过期食品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第148条)。按此法律规定赔偿我一千元。7.17日电话1351740****自称雨花区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来电,先是声称“现场此商品出厂日期为5月20日,没过期”后又“现场商品看不清楚出厂日期”并说商家不承认我是在此店购买的过期啤酒,后又说我购买啤酒时商家告知我为 是他们自己所喝的啤酒 只进了一箱并没售卖,此工作人员说我手上的商品不是证据,,商家不承认,市场监督局管不了并要求我自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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