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森在线信息科技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违规经营

移动版  2024-08-08 12:37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该机构于2023年10月7日诱骗我签订分期合同,此前一直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说学两个月就可以赚钱,可以边学边交学费,并将别人的月收入和接单价发我,事实与所说严重不符,一个月后完全没有安排接单,一直以技术不足为由不安排,之后在我多次催促下给了一些虚假的单给我做,根本是无效的。该教育机构存在严重的诱导性和欺骗性行为,以夸大和虚假宣传以及兼职诱导的骗术欺骗我签订合同和办理分期缴纳学费,教育机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排除我的主要权利,加大我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机构虚假宣传,违规经营,不具有 授课资质,超范围经营,承诺能兼 职接单,用赚来的钱抵扣月供也是虚假宣传,如果学 员提出解除分期,该公司就向学员收取高额违约金, 还威胁恐吓学员不还款就影响征信。另外该公司对学员收款不是对公收款,也未开发票,属于偷税漏税。综上违法行为,被告理应将钱退还给原告,其中包括定金100元,第一期658.64元,第二期660.61元,,第三期660.61元,第四期659.95元,共计2739.81元。 dedecms.com

此外,在涉及分期贷款的条款上,经律师表示,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即机构为多次使用事先拟定,签订时未与学员协商的合同,上述条款不合理地减轻机构责任,排除学员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即使条款被认定有效,法律也要求机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学员注意上述条款,且尽到说明义务。从合同内容来看,机构也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对学员不产生约束力。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广州瑞森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条款中的“一经学习,概不退费”的约定,属于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性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免除自身责任,应属于无效条款。欺诈消费,网课合同中没有写明,但聊天记录或电话语音中作虚假承诺,这属于以欺诈方式订立合同,可以主张撤销并退回收取的钱。夸大培训效果。如果网课课程效果与宣传不一致,属于虚假宣传。可以申请撤销并退回收取的费用。所以,此合同违背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我有权申请全款退的!!!我有权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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