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于2024年8月5,微信支付提示,被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有权机关咨询,若您根据提示号码拨打未联系上,建议您尝试拨打有权机关所在区号+12368进行咨询。 内容来自dedecms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774-8221162、0774-8221163、0774-822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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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2024)桂0481执保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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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本人通过114查询到提供的电话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号码打了很多次无人接听,一直通话中,根本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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岺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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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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