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4年8月27日10时42分在微信上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96号,但在此之前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copyright dedecms
一:通过拨打文书上提供的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以及114、百度网查询得知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而是第三方催债公司,,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在本人询问债权相关信息时,才得知债权人发生了变更!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襄城县人民法院直接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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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登录河南省人民法院及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96号的文书以及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内容来自dedecms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四: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五:本人目前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没办法维持,孩子还很小,身体也不好,本人工作也因为暴力催收骚扰单位被辞退,所以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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