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在2024年9月2日17:23分微信账户提示被限制。显示莱西市人民法院2024鲁0285财保238号,但未收到任何有有效的裁定书,微信也未核实真实性就随便限制微信支付,严重影响到本人的生活和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这里包括别执行人的微信账户,但是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必须做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如果需要微信等相关单位协助执行,法院还应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 dedecms.com
本人在莱西市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到,2024鲁0285财保238号的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有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借款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目前为止没有在莱西市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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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拨打0532-88407005对方显示诈骗电话,并且114查询该号码非法院电话。 内容来自dedecms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 内容来自dedecms
规定,未通知债权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青海,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copyright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