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本人微信支付

移动版  2024-09-06 16:52  来 源:网络整理  字号:

一:本人在2024年7月22日11时04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113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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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织梦好,好织梦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为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本人登录河南省人民法院及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豫1025财保113号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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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目前为止没有在许昌市人民法院及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织梦好,好织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来自织梦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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