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2日本人去到广州番禺区温州康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考察便利仔便利店加盟事宜,当场签约了加盟合作服务合同,并支付了18000元加盟合作服务费用,该公司只开具收据,,我要求该公司开具发票被告知不需要开发票只开具收据就可以,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过了1天因家庭原因不让加盟,决定放弃加盟便利仔便利店,并于12月23日通知该公司退还加盟合作服务费,该公司表示签约了加盟合作服务合同,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本人联系该公司与其谈判,该公司坚决不同意退款,我不同意,根据法律依据,该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冷静期内加盟商依法亨有解除权利,有权要求退费。希望有关部门跟进处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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