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日,我在南昌市红谷滩天鹅到家门店了解月嫂服务,并与天鹅到家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当场支付定金 3000 元整。当时天鹅到家承诺定 35 天金牌月嫂将赠送 7 天标准月嫂服务(价值 2369 元)。2024 年 10 月 27 日,我与天鹅到家正式签订 35 天金牌月嫂合同,合同约定由月嫂彭燕萍为我提供服务 。在签订金牌月嫂合同过程中,我询问关于 7 天标准月嫂的合同事宜,天鹅到家工作人员表示后续会签订,然而在后续多次询问时,天鹅到家工作人员却一直拖延未签。
织梦好,好织梦
2025 年 1 月 6 日,月嫂正式上户,,我依约支付了尾款 13370 元。但在上户过程中,原定的彭燕萍月嫂因感冒不能上户,天鹅到家工作人员更换为王昭梅月嫂,我理解并接受。在金牌月嫂即将下户前几天,我按照约定联系被告工作人员安排赠送的标准月嫂于 8 号上户,天鹅到家工作人员却称月嫂感冒了无法安排。我要求更换其他月嫂,天鹅到家工作人员却回复赠送的月嫂不能换人,此前天鹅到家从未提及此限制条件。之后天鹅到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安排人员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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