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天健物业公司单方提高业主停车费标准逼迫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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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小区(一期)的地下停车库的收费标准自2007年开盘以来一直未变,业主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是1小时至12小时为5元、12小时至24小时为10元,业主月卡收费300元/月;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是1小时至12小时为10元、12小时至24小时为20元,是业主的2倍。
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即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服务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其服务的二期、三期物业问题更加严重,被列入黑帮物业名单),因其不履行很多业主的房屋外墙在保修期届满后出现渗水问题的小型工程维修义务,很多业主为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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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初,物业公司为收取业主拖欠的物业费,采取限购电量、单方将业主车辆按照外来车辆标准收费等方式,以逼迫业主交纳物业费。而且,业主已经缴纳的月租费300元也单方退回,以立即实现按照外来车辆标准收费的目的。既然业主的收费标准已经公示,对于业主只能按照公示的业主标准收费,不能按照外来车辆标准收费。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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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5日前后,在部分业主通过红网、12315热线投诉后,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1日前后擅自修改停车费公示牌内容,修改后的停车公示牌记载“优惠月卡(无欠费业主)”、“非优惠月卡”。该内容属于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行为,但未标明交易条件,即未标明“无欠费业主”的费用性质(不知道是物业费、停车费、还是月租费),也未标明被比较价格(原价),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等规定,涉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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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认为,物业费与停车费属于不同的合同关系,不管物业费纠纷因何引起,,均不是物业公司可以违反《价格法》的理由。同时,物业公司以限购电量、单方提高业主停车收费标准等方式逼迫业主交纳物业费,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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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业主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贵社帮助业主们发声,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dedecms
上传的收费照片均是按照外来车辆标准收费,是业主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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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