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2020年3月17日,本人与 株洲绿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下称《合同》),用按揭的方式以548255元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株洲云龙示范区云水路600号绿地文化旅游城项目G16栋2102号房产。按照《合同》约定,本人与第三方银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并依照该合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按照《合同》第四章第十条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本人交付该房屋,但被告开始以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等拖延交房,后续又以已恢复施工,并向株洲市政府部门承诺在2023年12月30日交房,但时至今日本人也没有交付房屋,所以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并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于2024年11月15日发出解除购房合同的通知。 内容来自dedecms
一审败诉:法院以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免除房地产企业 3 个月顺延期的违约责任。案涉房屋已纳入“保交楼”范围,目前正处于复工复产推进过程中,这等理由判本人败诉。 本文来自织梦
本人根据中央新闻联播播报,23年至24年,新冠疫情已经得到逐渐控制,,经济复苏,各行各业复工复产,哪怕有关部门已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直至开庭当天2025年2月6日,也未曾收到房屋,地产公司也系属于严重违约,按照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已经具备。 本文来自织梦
在如此事实情况下,法院依旧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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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实情况,本案亦有政府的干预。从本人的案子上诉法院开始,法院就已经前置驳回不予立案,后经过多方投诉法院才不得已立案,本人已经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开庭后看到法院判决,感叹政府的权利之大,可以干预任何审判工作,让本人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以及对政府的强烈不满。 本文来自织梦
同小区同情况判决 案号:(2022)湘0202民初1273号 该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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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案号:(2025)湘0204民初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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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法院应当同案同判 织梦好,好织梦
另外请政府出示,列入保交楼项目的小区,不予退房的文件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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