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1日,我在小红书平台“鄄城县源采食品百货经营部”开设的网店“榴莲猫的店”购买了一袋标价121.9元的冷冻金枕榴莲(订单号:P752995440551436421)。这本应是一次普通的网购,却因产品质量问题演变为一场涉及食品安全、企业违法与地方监管失职的维权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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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质榴莲致健康损害,商家质检报告“张冠李戴”
收到商品后,我发现产品与商家宣称的“金枕榴莲天花板”“超级软糯香”严重不符:果肉绝大部分生硬酸涩,其中一块甚至呈现透明腐烂状(附照片及视频证据)。食用后,我出现剧烈腹痛腹泻症状,服用抗菌药物后仍持续不适。经与经营者沟通,对方承认该产品使用“不新鲜果肉”,却拒绝提供我所购批次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仅出具一份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的第三方质检报告(检测日期为1月16日至21日)。而我所购商品生产日期为1月19日,包装形式为袋装(非报告中的盒装),显然,商家以“移花接木”的质检报告逃避责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产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并标注检验证明,商家行为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属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织梦好,好织梦
二、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闭眼不见铁证,包庇违法企业 内容来自dedecms
面对商家自认产品问题、消费者提交的实物证据链(变质商品照片、视频、沟通记录、医疗证明)以及质检报告与实物批次不符的事实,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却以“未在生产线上发现问题”“已掌握质检报告”为由拒绝查处,甚至诬称举报不实。其逻辑存在明显漏洞: copyright dedecms
1. “质检报告”与涉事商品无关 织梦好,好织梦
商家提交的质检报告针对1月15日生产的盒装样品,而消费者购买的是1月19日生产的袋装商品,二者生产时间、包装形式均不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监管部门有义务要求企业提供涉事批次检验证明,而非以“无关报告”搪塞。
2. 企业自认违法,监管部门“装聋作哑”
销售方已承认售出商品使用“不新鲜果肉”,生产企业青岛鲜佰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对消费者提交的变质证据提出有效反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应立即没收问题产品并处以罚款,而非纵容企业逃避责任。 本文来自织梦
3. 监管职责倒置,滥用“生产线无问题”借口 本文来自织梦
生产线检查仅是监管手段之一,消费者提交的实物证据、企业自认、质检报告漏洞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监管部门以“未在生产线发现问题”为由拒绝履职,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六十五条关于禁止包庇违法、滥用职权的规定。 dedecms.com
三、维权诉求:十倍赔偿与监管问责,,拒绝“地方保护” 本文来自织梦
我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生产企业主张十倍赔偿1219元,并要求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内容来自dedecms
1. 立即停止包庇行为,对青岛鲜佰客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公开涉事批次真实质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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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追究监管失职责任,对漠视消费者证据、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问责;
3. 建立透明质证机制,允许消费者对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与反证。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致湘问 投诉直通车:呼吁舆论监督,捍卫食品安全底线。食品安全无小事,此案暴露的不仅是企业漠视法律、以次充好的乱象,更折射出地方监管部门“捂盖子”式执法的痼疾。若放任此类行为,将助长违法企业气焰,践踏消费者权益,最终损害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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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恳请湘问 投诉直通车介入调查,推动以下问题公开: 本文来自织梦
1. 青岛鲜佰客公司是否长期使用变质原料?其质检流程是否形同虚设?
2. 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与涉事企业是否存在利益关联? dedecms.com
3. 地方监管部门如何解释“证据链闭环”与“生产线无问题”的逻辑矛盾? 内容来自dedecms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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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我无意以舆论施压,但面对企业推诿与监管失语,公开曝光是最后的自救手段。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案,共同监督监管部门履职,让法治阳光穿透“地方保护”的阴霾,还食品安全以清明! dedecms.com
附:订单截图、变质死包商品照片视频、质检报告对比图、沟通录音等。 copyright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