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远市一家粮食加工厂因大米镉超标被处以行政处罚,工厂拒交罚金,被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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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邓某于1999年向某公司租赁了厂房近800平方米、仓库约200平方米的场地,并以粮食加工厂名义从事稻谷加工、销售和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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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1月和12月的3次抽样检查中,有关部门发现其生产、销售15公斤/袋的玉×牌大米、软香油粘米、清坝油粘米均重金属镉超标,其中最严重的竟然达法定最高值的6倍,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吊销大米厂品生产许可证、罚款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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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上述大米共3吨,均已售给当地民众。其生产大米的主要设备竟然是一台带稻壳分离器的“胶辊砻谷机”,根本没有配置任何重金属检测设备,产品销售前也没有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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