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立法流淌为民情怀

移动版  2016-02-04 02:53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 本报记者 杜颖

  老百姓的幸福,是人大立法工作的全部目的所在。“十二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实践“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的要求,围绕省委提出的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奋斗目标,以立法推进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积极回应全省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通过立法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订和批准民生和社会法规36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增强群众观点,坚持问题导向,紧紧结合我省社会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强和加快立法,成果累累,可圈可点。

  立法解决群众 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

  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放在优先的位置去解决,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一个不成文的“规矩”。过去五年,省人大常委会办了一批立法大事:

  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我省广大群众、特别是这一政策的受益人群十分关注这一政策何时能在我省实施。省人大常委会为了尽快落实中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要求,把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摆在立法的优先位置作出专门安排,及时修改了该《条例》,通过立法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实施。修订时,还加大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更好地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两孩”后,省人大常委会已迅速将再次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在2016年上半年优先实施。

  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编织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为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实践情况和对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条例进行修正,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理顺了社会保险工作体制,扩大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了参保者的待遇标准,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要求,同时稳妥地解决了涉及数十万人的社会保险待遇历史遗留问题,使我省的社会保障制度趋向完善。

  制定《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为了回答好如何实现“老有所养”这个海南百姓关心的问题,同时为我省方兴未艾的养老事业提高发展提供保障。

  修改完善《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多年来,我省公民无偿献血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也面临一些障碍和瓶颈。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该条例,建立健全了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公民献血、保护公民的相关权益。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对于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和谐有着重大意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建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制度,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力度。

  修改完善《海南省律师执业条例》。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我省的律师执业制度具有一定特色,为了使这一制度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这一法规时,进一步对律师受托开展见证业务、非诉法律事务律师调查权等内容作出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制定《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创设和完善适合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与职工的民主管理、平等协商机制。

  为社会事业发展

  提供法治动力保障

  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社会事业是为“人”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要的事业。省人大常委会在相关立法中牢牢把握社会事业发展的目的,努力完善相关制度保障。

  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为了解决好我省义务教育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责任不落实、教育资源分布不合理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时,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在学校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促进教育资源在城乡不同地区的均衡配置。

  修订《海南省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修订中,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海南发展实际需要,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同时,突出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强化了对农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的倾斜支持。

  修改《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年均增长27.76%,受援人数6万余人,共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4.5亿多元。

  修改《海南省邮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村邮站、村邮员)、邮政影像记录保存、委托代办邮政普遍服务、寄递安全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的规定。

  在各项社会事业立法中,省人大常委会注重针对社会事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加大社会体制改革力度。从指导思想、制度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坚持体现公益性原则,切实强化政府职责,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不断增强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减轻群众的支出负担。

  完善社会管理制度

  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加快提升我省社会管理水平,使之与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是我省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和重要目标。省人大常委会积极通过发挥立法功能,为加强社会管理提供法治依据。

  过去5年,省人大制定《海南省实施办法》,不仅针对电动车管理、路面停车位设置等道路交通行为设定详尽的行为规范,而且着力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解决我省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为整治和规范交通秩序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过去5年,省人大保障和促进城乡建设。制定《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立了农村建房规划和审批制度;自主起草了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建立查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各有关方面的责任;修订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特区立法权对空置房收费、业主权利、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承担以及供水、供气、供电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规范。

  过去5年,省人大批准《海口市消防条例》等,结合海口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了消防管理;还批准了海口市有关电动车管理、噪声防治、供排水、社区建设、房屋安全、城市养犬等法规,对加强省会城市的管理意义重大。

  民生与经济建设、生态建设以至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等有着密切和不可分割的关系。省人大常委会在搞好直接解决民生问题的立法的同时,注意把握民生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的密切关联,在各项立法中渗透民生情怀、体现民生关切、谋划民生幸福,使各方面的发展与民生发展相协调。如,渔业、旅游、土地、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村民委员会选举等项立法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处理好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关系,妥善解决相关矛盾,使之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

  为了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省人大常委会注重以具体的工作载体落实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努力建立回应民意型的立法模式。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调研中注重直接与管理对象、利益相关人接触,掌握第一手资料。《海南省实施办法》规范的许多问题为社会大众所普遍关注,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多次组织省内调研,到各市县了解一线实际情况,并召开有省人大代表、高校专家学者、律师、基层交警、运输企业、出租车司机等群体作为群众代表参加的立法评估会。评估会上,专家和代表们踊跃发言,提出了许多合理性建议和意见,经认真研究和梳理后,对法规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本报海口1月24日讯)

  (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提供素材)

  1、“十二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订和批准民生和社会法规36件

  2、我省民生立法涵盖领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律师执业、养老、劳动关系调节、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宣传教育、邮政、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公民献血、见义勇为人员保障以及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噪声防治、供排水、社区建设、房屋安全、燃气、城市养犬、消防

  链接

  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立法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实施

  制定《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从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入手,致力于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修订《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建立健全了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公民献血、保护公民的相关权益

  修订《海南省实施办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

  制图/红胄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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