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朝令夕改村民小组状告万宁市政府

移动版  2016-02-28 06:41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7月1日上午,万宁市大茂镇联益村委会百坑田村民小组诉万宁市人民政府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法院公开审理。

  此案缘起438平方米土地。1999年至2002年,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被万宁市政府确认给大茂镇卫生院时,被省政府行政复议否决;再一次确权给大茂镇卫生院时,又被省政府行政复议否决;又一次确权给大茂镇卫生院时,被法院判决取消。随后,万宁市政府将该宗土地所有权确认给百坑田村民小组所有,5年后万宁市政府又出尔反尔,下文撤销村民还没拿到手的该宗土地使用证。

  438平方米土地权属惹纠纷

  万宁市大茂镇联益村委会百坑田村民小组在庭审中诉称,位于万宁市大茂镇袁水墟中心地段公路北侧面积438平方米土地,系百坑田村民小组利用集体土地与红色小学调换取得的,后来被大茂镇卫生院占用并在地上建了五间瓦房。

  1992年,万宁土地管理局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确认该地所有权属百坑田村民小组所有。1999年大茂镇人民政府准备将大茂镇卫生院所建的瓦房及房屋用地转让时,百坑田村民小组提起异议,要求大茂镇人民政府及大茂镇卫生院将土地退还百坑田村民小组,百坑田村民小组可折价购买大茂镇卫生院所兴建的五间瓦房,但大茂镇人民政府及大茂镇卫生院不同意。当年10月10日,万宁市人民政府以万府函[1999]81号《关于同意办理大茂卫生院袁水卫生所国有划拨土地用权手续的批复》确认土地属国有土地,划拨给大茂镇卫生院使用。 内容来自dedecms

  村民两次申请行政复议后起诉市政府

  万宁市百坑田村民小组在诉状中称,因为1992年时,这438平方米土地的权属就在百坑田村民小组,该小组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0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撤销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办理大茂卫生院袁水卫生所国有划拨土地用权手续的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可是,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下达后的当年10月30日,万宁市政府又作出决定,确认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大茂镇卫生院所有。百坑田村民小组不服,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01年3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再次就此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万府[2000]111号《关于大茂卫生院袁水卫生院所用地纠纷处理决定》。

  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省政府对此事的第二个行政复议下达半年后,2001年10月15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再次确认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大茂镇卫生院所有。于是,百坑田村民小组不服,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确权给村民5年不发使用证

  2002年12月16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海南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判决撤销万府(2001)121号码《关于大茂卫生院袁水卫所与联益村委会百坑田村民小组使用土地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 copyright dedecms

  随后,百坑田村民小组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2004年12月5日,万宁市人民政府颁发万集有(2004)第10700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土地所有权给百坑田村民小组所有,并且国土部门已核发该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万集有(2004)第107001号。可是4年过去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还没发到村民手上。

  撤销土地使用证再次成被告

  百坑田村民小组在诉状中称,就在他们等着拿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2008年11月28日,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万集有(2004)107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决定》。万宁市大茂镇联益村委会百坑田村民小组不服万宁市政府下文撤销村民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再次将万宁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今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审理了此案。对于为何将已经确权给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撤销决定,万宁市政府在庭审时答辩称,省政府、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是因程序问题撤消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指定重做。2003年9月27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再次作出处理决定,把该宗地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大茂卫生院。

  对于2004年12月5日,万宁市人民政府颁发万集有(2004)第107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土地所有权给百坑田村民小组所有的问题。万宁市政府称是因为2004年全市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时,大茂镇政府派两名干部到袁水片区进行确权登记,因为袁水卫生所已拆除房屋停止营业,而土地权益人大茂卫生又没有在现场,土地登记人员不知道该宗地是大茂卫生院使用和确认过的土地,仅根据百坑田村提供的情况,将该宗地中的122.1平方米的土地登记给联益村委会百坑田村民小组。土地权属核定时既没有通知界线相邻人大茂卫生院指界,百坑田村民小组也没有指出该争议地的纠纷问题,而有意向登记人员隐瞒该地事实。造成重复确权,故依法撤销错登记的107001号集体土地证认定事实清楚。 本文来自织梦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南海网 汪德芬)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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