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4775公斤被判7年

移动版  2016-06-24 18:36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法制网南京6月23日电 记者马超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男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4775公斤一案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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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唐扬与他人在河南省荥阳市境内租用厂房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并将生产的羟亚胺分四次卖给李桂亮(广东清远人)共计4775公斤。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唐扬与苏志辉等人在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境内租用力达宁化工厂厂房,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唐扬将生产的盐酸羟亚胺分三次共计41件,合计1025公斤卖给他人。被告人唐扬非法买盐酸卖羟亚胺共计6100公斤。案发后,生产的窝点被侦查机关查扣邻酮12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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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唐扬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据此依法判处唐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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