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避免手语翻译成为案件裁判者

移动版  2016-07-03 18:40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办理涉及聋哑人员的刑事案件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然而,由于上述关于手语翻译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认识,难以进行规范化操作。 本文来自织梦

  由于通晓聋哑手势的专业人员较少,在办案时现在大多是临时聘请聋哑学校教师作手语翻译,但因为这些教师大多不具有法学理论知识,不易将专业性法律用语准确译释传达给当事人,很难胜任承办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一些在当地聋哑学校接受教育的当事人,可能还是这些教师的学生,双方之间或存在利害关系,难以确保翻译内容的真实性。事实上,就是这样的手语翻译人员,却可能会代替司法人员成为刑事诉讼的实际裁判者。因为有的人会在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担任翻译,或者为同案多人翻译,案件事实完全出自于他们之口,帮助当事人串供非常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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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手语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都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因缺乏相应的资金补助或者补助较少,聋哑学校的教师往往也不愿意从事手语翻译工作。另外,这些教师能够提供手语翻译的对象范围也有限,他们与那些没有接受过学校教育的聋哑人员同样存在沟通障碍,后者比划手势所代表的含义,他们也不完全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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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国家应逐步建立手语翻译培训管理机构,培养从事法律服务手语翻译的专业人员。同时还应出台手语翻译规范,包括手语翻译人员的资格、权利义务、参与程序、经费保障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经过学校教育的聋哑人员,可以选择那些与其共同生活的人担任手语翻译,虽然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但这却是优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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