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药厂业务员利用职业之便侵占24万余元获刑

移动版  2016-07-06 02:28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南海网海口7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蔡某利用经手货款的职务便利截留公司货款共计24万余元用于购买私彩和个人收获花销。7月4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日前,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文来自织梦

 蔡某,男,1990年12月出生,海南省琼海市人,中专文化, 住海南省琼海市龙江镇蒙养村委会第十一村, 原系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捕前系吉林省修正药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O14年12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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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至2012年7月8日,被告人蔡某在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澄迈区域业务员,负责药品销售和回收货款。期间,蔡某利用经手货款的职务便利截留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用于购买私彩及个人生活花销。公司发现后经多次催讨,蔡某从2012年7月至 2014年7月间陆续归还了人民币4万多元。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蔡某回到该公司工作,担任三亚市东区业务员。期间,蔡某再次利用经手货款的职务便利截留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用于购买私彩及个人生活花销。公司发现后经多次催讨,蔡某于2014年10月8日归还了人民币1万元。2014年12月10日,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计,蔡某侵占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万余元。 本文来自织梦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经手收取现金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2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责令被告人蔡某将侵占的货款全数退还给被害单位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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