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106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房地产评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1]12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已经完成了万城、兴隆、石梅、神州半岛等地区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的建设,将于2012年6月1日启用。届时起,我市上述地区的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将由该系统自动审核计税价格。凡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无需提供评估报告书,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避免虚假申报遭受处罚。 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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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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