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8月18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 2015年10月12日,海口市民王先生在惠转宝贝商店共购买“a2”牌婴幼儿奶粉4罐,其中一阶段的1罐,每罐单价285元,二阶段的3罐,每罐单价280元,四罐共计花费1125元。经实物核实,涉案婴幼儿奶粉外包装均为外文标示,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提示语、中文配料表等中文标示。惠转宝贝商店无法就涉案婴幼儿奶粉的进货来源提供材料证明,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通行证明。王先生将惠转宝贝商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惠转宝贝商店退还购物价款1125元;判令惠转宝贝商店赔偿王先生十倍购物价款11250元。 dedecms.com
原审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惠转宝贝商店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并支付了相应货款,王先生、惠转宝贝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惠转宝贝商店作为涉案食品的销售商,应保证其销售的食品必须安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惠转宝贝商店应尽的基本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惠转宝贝商店销售的婴幼儿奶粉为预包装食品,均标注有外文标签,而未标注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惠转宝贝商店所违法销售的婴幼儿奶粉不仅无法说明来源、不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更没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通行证明,因此本案惠转宝贝商店已构成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惠转宝贝商店退还王先生货款1125元;惠转宝贝商店赔偿王先生11250元。 内容来自dedecms
宣判后,惠转宝贝商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海口中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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