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依法抗诉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移动版  2016-09-14 02:26  来 源:摘自网络  字号:

  接到二审判决书后,杨梅等11人向海口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杨梅等人来到海口市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海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内容来自dedecms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键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次才考虑是否有户籍以及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且生产、生活的标准只要求较为固定,并非绝对固定,是一项兼顾的标准,并非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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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有短暂性的外出务工以及缴纳城镇医疗、养老保险,但这并不等于她们已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外嫁女的户口没有随迁,也未在嫁往的村取得承包地,仍是富教村村民,二审判决认定缺乏证据佐证,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海口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海南省检察院对此案抗诉,并得到支持。2016年4 月,海南省检察院依法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dedecms.com

  海南省高级法院再审认定,杨梅等11名“外嫁女”及未成年子女具有富教村民小组成员资格,2016年7月,海南省高级法院撤销海口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村民小组向杨梅等11人支付土地租赁款和征地补偿款合计5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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